【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莫干山里的“民宿管家”******
【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
光明日报记者 陆 健 光明日报通讯员 谢尚国 廖 莹
宽敞的联合办公区,52个工位,每个工位都有一个与民宿相关的创业就业故事。走进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莫干山镇五四村,离村委会不远的一幢白色简约建筑便是木芽乡村青年创客空间。
“这是全国首个乡村民宿众创空间,也是全国第一家有资质、有标准的乡村民宿管家培训中心。”近日,说起这些,创客空间创始人刘杰语气中带着自豪,谈到创办该空间的初衷是为民宿人提供一个人才培养和交流平台。如今,这里成为“民宿管家”培养提升的重要基地,也成了德清县莫干山民宿行业协会定点活动点之一。
德清莫干山是高端民宿业的发源地之一,也是国内首个县级民宿地方标准的诞生地。目前全县民宿总量近千家,年接待游客超700万人次,营收超30亿元。随着民宿在莫干山“遍地开花”,2016年8月,莫干山民宿经营业主自发成立了德清县莫干山民宿行业协会,经过5年多的发展,目前已拥有会员近200家。5年多来,莫干山民宿行业协会职责不断延伸。今年当选为协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的刘杰说,协会已成为当地民宿业主心中可靠的“大管家”。
“越是艰难处,越是修心时。”疫情防控期间,很多民宿“慢”下脚步,在协会的组织引导下,通过培训与实操比赛不断提升服务技能与水平。结合“微改造、精提升”行动,不少民宿还在协会的倡导与政府的支持下进行了改造升级,调整了经营战略,为将来发展积蓄能量。
“协会就是我们的‘娘家’,有问题、有需求,都可以去咨询求助。”易竹居民宿业主刘吉庆近日通过协会牵线搭桥,顺利收到了来自银行的49万元贷款,他打算用这笔钱让民宿以更好的面貌迎接八方来客。包括刘吉庆在内,一共有7家民宿享受到了协会的这波“福利”。
新年将至,作为莫干山民宿行业协会会长,钱继良一直关注着行业的整体运营情况。今年,由德清县政府申报的“民宿管家”被正式认定为新职业。协会不仅参与了“民宿管家”职业标准的编制,还参与起草了《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和《民宿管家职业技能等级评定规范》。他坦言,接下来将继续在规范化与绿色低碳发展上做文章,发挥协会引导作用,巩固莫干山民宿在全国民宿行业的标杆地位。
“目前形势怎么样?”“新年订房率高不高?”“有什么需要协会帮助的?”莫干山里,民宿行业协会每家会员都收到了来自“大管家”的线上问候。又是一年新春将至,莫干山民宿也正迎来自己的“春天”。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31日 03版)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