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多国驻蓉驻渝总领事成都共话交流合作愿景******
中新社成都2月2日电 (记者 岳依桐)“饮食文化是日中两国民众文化交流的重要部分。成都市民对多元饮食文化非常包容,消费力也不断提高。很多日本相关领域的企业都非常关注成都市场。”2日晚,日本国驻重庆总领事馆总领事高田真里在成都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当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的2023年领事官员新春联谊会上,来自19个国家的驻蓉驻渝领事官员齐聚一堂,共话交流合作愿景。多位总领事看好成都乃至中国西南地区发展前景,冀深化往来。
新加坡驻成都总领事馆总领事陈子勤对新加坡与四川在创新领域的合作信心十足。他认为,尤其是在两地年轻人充满创新精神的当下,政府应该加强支持力度,通过搭建交流平台等方式,鼓励他们寻找机遇、发挥潜力。
“2023年应该是非常忙碌的一年。”匈牙利驻重庆总领事馆总领事葛凯达笑道,随着线下商务活动、文化交流活动频率提高,领馆将不遗余力地推动匈牙利和四川在多领域深化合作。“汽车、医疗设备、绿色能源等产业是匈牙利的优势产业,期待与四川在这些行业合作共赢。”
“目前在四川投资的荷兰企业数量约40家,相信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这一数字能够实现增长。”荷兰驻重庆总领事馆总领事包适告诉记者,对于荷兰企业而言,2023年是挖掘在华投资机遇的一年,随着人员往来的恢复,企业之间的交流也更加方便。“相信企业家们来到四川,了解这里的市场活力后,投资也将随之而来。”
包适表示,在文化交流领域,荷兰和中国的艺术家也能为双方民众带去更多艺术享受,从而深化交流。“我们对旅游业的发展也十分乐观,热烈欢迎中国民众到荷兰旅游,感受荷兰文化。”
当晚的活动还发布了《“家在成都”生活指南》。该书包括“初来乍到怎么办、玩转蓉城大攻略、工作创业要找谁、家在成都要知晓”等主题,旨在助力中外“蓉漂”更好在成都工作生活。(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