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走基层)宝成线上的五等小站:“90后”接力守护安全******
中新网绵阳1月18日电 (邓文鑫)“车站是第二个家,我们准备了香肠腊肉,还包了饺子,在这里好好过个年。”临近除夕,在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雁门镇的斑竹园车站,青工郎依王杰一边忙着贴春联,一边说他跟家人商量好了,今年除夕他当班,就不回家吃年夜饭了。
斑竹园车站地处西南山区腹地,原名雁门坝站,始建于1958年,是宝成线上的一座五等小站。小站虽小,但位于宝成铁路大动脉上,扼整条铁路线咽喉,一旦行车组织不畅,便会影响整条线路的安全畅通。
斑竹园车站站长刘胜介绍,火车从邻站进入这里,必须经过20多个遂道和10多座桥梁,其中有4000多米长的会龙场隧道和50多米高的清江2号大桥,而这一桥一隧均是宝成线之最。
斑竹园车站地处西南山区腹地,是宝成线上的一座五等小站。 邓文鑫 摄站长刘胜是一位1994年出生的小伙,和他搭档的,是1992年出生的副站长尹邦杰。除此之外,小站还有5名“95后”青工,他们接过老一辈铁路人的接力棒,坚守小站,在春运期间守护铁路大动脉的安全畅通。
春运期间,由于列车增多,斑竹园车站每天通过的列车达到了200余列,有开往北京、上海、青岛、福州、兰州、呼和浩特等地的客车,还有奔向俄罗斯、波兰、德国、格鲁吉亚的中欧班列。列车密度大时,助理值班员几分钟就要接一列。
与信号楼进行安全联控。 邓文鑫 摄“X8062次,斑竹园站二道通过。”1月18日12时17分,95年出生的车站值班员郭小峰与司机安全联控。2分钟后,满载集装箱的中欧班列从车站呼啸而过,一头扎进隧道里,消失在北上的茫芒大山之中。
山谷中的车站,冬天风很大,加上列车通过时卷起的巨大风浪,刮在脸上就跟刀子一样。在现场接发列车的助理值班员陈林紧了紧身子,全神贯注地监视列车运行,顾不得揉一揉冻得发僵的耳朵。“远看装载,近看走行。”这位年轻的小伙子谈起工作显得老道熟练:“山高路远,必须对每趟列车进行严密监控,才能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停留车防溜是车站的安全卡控重点,我们每隔三至四个小时就必须检查一次,不能有一丝马虎。”说罢,站长刘胜钻到车下,用手拽了拽卡在车轮和钢轨间的铁鞋。
刘胜今年29岁,因业务精湛、工作认真负责被组织选派到斑竹园站担任站长,他最大的体会就是:火车24小时跑,安全工作一秒也不能松。“车站就是指挥中心,火车要跑得好,靠的是责任心和严格执行作业标准。”他说:“一年365天,无论白天黑夜,还是刮风下雨,守住安全是大伙的天职。”
“每个车站都需要坚守,虽然条件苦了些,但确保大动脉运输畅通是我们必须肩负的责任。每当列车从山谷中安全通过时,大家心中无不感到自豪,更觉得自己的坚守有价值!”刚维护完道岔的副站长尹邦杰说道。
春运期间,每天都有列车呼啸而过,可能不会有旅客注意到斑竹园这样的小站存在,但接车、送车,每日重复,斑竹园车站这群年轻的“守护者”们却做得一丝不苟,他们坚守小站、守护安全,为旅客平安出行贡献着自己的青春力量。(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